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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精选8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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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精选8篇)作文

全市各相关经营者:

最近重要考试和商演活动较密集,叠加清明节的日益临近,宾馆住宿、饭店餐饮等需求量大幅增加,为营造我市良好的消费环境,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一、依法经营,严格自律

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二、规范经营,明码标价

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做到价目齐全、真实准确、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进行交易。合理定价,禁止哄抬价格,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三、诚信经营,履行承诺

宾馆酒店行业经营者不得以低价诱骗消费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不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不得在消费者已通过电商平台等渠道预定房间订单生效情况下,单方面毁约或者擅自提高价格。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有关经营者应高度重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全面整治自身存在的不规范价格行为,为我市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受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经本次提醒告诫仍未规范,或群众反映强烈的价格违法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有关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篇二: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党委、政府推进降费减负决策部署和《中共__市委、__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件精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_省收费管理条例》《__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

篇三: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有关涉企收费主体: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按照《__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的通知》(__市监函〔20__〕__号)和《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__市监函〔20__〕__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涉企收费秩序,推动各项降价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我市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不得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执行降费政策,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落实价格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1。各行政事业性收费部门及下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严格执行减负助企纾困政策,不得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不得出现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等。不得违反定价权限自立项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2。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红线内外接入、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利用垄断地位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自定标准自设项目收取费用、对计量装置及强制检定违规收费等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3。商业银行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自立项目收费或扩大范围收费,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转嫁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贷款强制捆绑金融产品或服务、未落实国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银行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和措施、执行内部减免优惠政策要求不到位等,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小微企业贷款不得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不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4。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为规避政策规定拆分收费项目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不得利用承担疫情防控任务巧立名目违规收取多种费用、随意提升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行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名向交通物流企业实行强制摊派等。5。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不得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收费活动,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等,不得超过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违规收费、向市场主体转嫁应由政府部门承担的费用、将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等。6。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因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行政管理需要,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六、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八、__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__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畅通“561231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篇四: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部门、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的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不合理负担,推动各项收费政策落到实处,更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现就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减免规定、服务内容、执收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当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和内部收费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科学地制定收费标准。

五、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收费,不得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提前收费、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或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

六、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收费。行政机关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擅自设立没有法定依据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检测、咨询等中介服务事项并收费,不得将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中介服务并收费;行政机关及下属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涉企保证金。代行政府职能的中介机构通过电子政务平台提供政府公开信息和办理有关业务过程中,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电子介质成本费等名义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

七、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察、捐赠、订刊;不得依托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借助行政权力搭车收费或转嫁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费用。

八、各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开展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转嫁抵押登记费、抵押评估费等,不得违规收取贷款保证金,不得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等。

九、严格规范交通物流领域收费。机场、铁路等领域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十、各供水、供电、供气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在工程安装和维修维护过程中不得采取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格执行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农业生产、养老服务等水电气优惠政策。

十一、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转供电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区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规定收取电费;不得违法违规加收5G通信基站电费。

各行政事业单位、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本提醒告诫函要求,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开展自查整改。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涉企收费有异议的经营主体,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投诉举报。__区市场监管局将集中执法力量对涉企收费领域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检查,对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将依法严查,并适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篇五: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有效促进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__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务必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本企业)的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和公示的费用。

三、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时间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四、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五、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利用电子政务平台搭车收费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购买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要严格落实相关防疫产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注册、检验检测等费用减免优惠政策。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经营服务性项目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并收取会费。

(三)中介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

(四)高速公路收费站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免收高速公路通行费政策。

(五)供水、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要严格执行供水价格政策,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不得对经营户超水量收取水费,按优惠减免政策收取降价范围水量的供水价格要同步降低。供水企业及相关工程施工单位不得向报装用水工程用户收取红线外工程建设费用、工程水表及水表安装辅材(含人工费)等费用。有关企业维护维修领域要规范、合理收费。

(六)供电公司要严格落实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7个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足额收取电费。供电企业要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政策,按阶梯加价标准收取电费。供电公司要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企业用电、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自治区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电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要规范、合理收费。

(七)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不得存在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现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要严格落实国家及总行层面降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等优惠政策。

六、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七、根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或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全县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存在问题整改到位。

篇六: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推动降费减负各项决策落到实处,支持助企纾困,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自治区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政策,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者利用行政机关委托事项违规收费;不得利用法律或政策模糊地带,滥用行政影响力、解释权,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个人入会、接受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电子政务平台等中介机构因行政管理需要,不得以技术维护费、服务费等名义向市场主体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等行为。

(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高价救援、高价维修等行为。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工程安装、维护维修价格要严格执行清单管理,做好收费清单公示,明码标价,不得在清单外收取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不得有在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行为。

(五)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在信贷、助贷、增信等环节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不得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行为。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县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将畅通12315、__________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群众、企业反映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篇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推进减费降负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助力企业纾困增效,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我市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_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官网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未公示或与公示内容不符的一律不得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收费后减少服务数量、降低服务质量。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按《__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清单》执行,不得在收费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按《__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及相关价格文件执行,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垄断市场,以低于经营成本的收费提供服务;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收费提供服务;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手段,诱骗消费者;不得在服务中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一)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不得收取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政府部门不得将应由自身承担的职责委托给下属单位或者第三方机构,转嫁成本、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收费等行为。

(二)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

(三)中介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按《__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并收费,不得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市场主体。

(四)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五)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__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行业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依法查处涉企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12315、12345平台举报投诉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篇八: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各涉企收费行业主管部门、相关涉企收费主体: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减税降费决策部署和省、市《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持续深化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就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__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做到诚信经营、合规收费。

二、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对象、服务内容、减免规定以及监督电话等内容,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得在收费目录清单之外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期限、重复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不得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止执行的收费项目。

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严格执行收费项目、时限、浮动幅度、标准等内容,严格落实收费减免优惠措施,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不得提前或者推迟执行,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变相收费或者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收费,不得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

五、属于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定价,并根据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

六、相关重点行业、领域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1、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不得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

2、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要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不得借助行政资源和垄断性以及利用电子政务平台违规收费,不得在行政审批、补贴申领等过程中捆绑服务、强制收费;行政机关不得指定或者推荐中介服务机构,将其自身应承担的中介服务费用转嫁给企业。

3、商业银行要严格执行中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对明令取消、暂停或者减免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得利用开展中间业务强制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少服务,不得利用贷款优势地位捆绑服务并强制收费或者转嫁抵押登记费、押品评估费等。

4、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等交通物流领域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不执行减免优惠政策、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以及价格欺诈等行为。

5、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事业经营主体要全面落实收费政策要求,规范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收费行为,停止收取明令取消和没有政策依据的收费项目。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

七、其他涉企收费主体不得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不执行收费优惠政策等行为。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全市各涉企收费主体要严格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认真落实收费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要立即停止收费,及时清退违规收取的费用,确保整改到位。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加大对所属各收费主体的监管力度。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认真落实行业主管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市场监管、发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部门联动,密切协同配合,严厉查处违法违规涉企收费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乱收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畅通12315平台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积极推动社会共治。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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