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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通告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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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国务院第36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面督促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复学),现就全区每个父母(或监护人)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关于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通告

一、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二、按时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是每个父母(或监护人)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二章第一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时送子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不制止子女辍学更是违法行为,要追究父母(或监护人)相关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第二章第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五章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依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失学辍学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通过社会事务管理局、乡政府、学校劝返复学工作流程,多次劝返复学、下发《入学(复学)通知书》《限期复学通知书》后,仍不履行父母(或监护人)法定义务、拒绝送适龄子女入学的,由乡(镇)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对其父母(或监护人)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乡(镇)政府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拒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强制其送子女入学。

四、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更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允许或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构成犯罪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禁止任何企业(单位)和个人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雇佣或招用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企业(单位)和个入,由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按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2002]1364号)要求责令限期送回,并依法从重处罚;逾期不送回或情节严重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依法规范校园周边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与学校的距离,严厉打击歌舞娱乐场所、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对违法接纳未成年人的歌舞娱乐场所、网吧等经营场所由区文化执法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七、依法严厉打击因收容、威胁、诱骗等导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失学的其他行为。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不履行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责任的行为,有权举报。

举报电话: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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